来源: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我局及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对历年超期未申报定期检验设备进行了现场核查。针对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变更手续的情况,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10条之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现我局将对此类设备予以公示注销,如对下述列表中注销设备有异议的单位,请于2023年2月24日前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永久注销处理。上述设备如需重新启用,需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示。

附件:青山湖区公示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